【以案释法】衢州市樊某擅自设置、使用GPS干扰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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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3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衢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常山某公司停车场内正在发射某一特定频段的非法无线电信号,省经信厅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樊某因从事机动车抵押放贷生意,借用常山某公司场地停放抵押车。为防止车辆被定位追踪,2022年1月,从朋友处购得GPS干扰器1台并设置安装在停车场内,该干扰器一直处于工作状况直至案发。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了违法设备。 二、处理情况 樊某擅自设置、使用GPS干扰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2022年3月29日,省经信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樊某作出了没收违法设备,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 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部门提示 GPS干扰器为一种常见的无线电干扰器,通过发射相同频率干扰信号,影响GPS、北斗等卫星定位、授时信号的正常接收,导致卫星定位设备失灵、基站间时间同步失效等,对无线电导航及公众移动通信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影响交通运输等行业特别是航空飞行的安全运行。 擅自设置、使用GPS干扰器是比较典型的无线电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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